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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传播秘密信息将构成侵权

        不久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力在百度中输入自己的单位和名字之后,竟然搜索到了自己一个多月前发出的一封私人电子邮件。近日,他以侵犯通信秘密权为由,将电子邮件的服务商和搜索引擎网站一起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邮件在网上被“晒”一个多月,到底谁之过?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对此表示,利用搜索引擎网站传播秘密信息。这不仅是民事侵权,还可能构成犯罪。

此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和秘密如何得到保护、邮件服务商应当尽到怎样的义务、搜索引擎的技术措施是否合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 这些秘密信息的保护主要涉及三方。

   首先是信息所有者,即用户应当尽到保密的注意义务,不要主动或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无意公开的秘密信息,应尽量采取目前比较可靠的技术方式提交和传送秘密信息。就本案而言,用户郭先生在保护个人秘密信息方面似乎并无明显过错,如此则其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信息保存者,主要指网络服务商,包括空间提供商、邮件服务提供商等,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指就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而言,其所采取的技 术手段是业内普遍认为安全的、不低于平均水平状况的)以确保用户秘密信息不会泄露,无论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均应如此。就本案而言,万网是否涉嫌故意泄 露,或因采取的技术措施不恰当而泄露,尚难以定论。

   第三,信息传播者,如搜索引擎,至少应尽两个义务:不主动抓取秘密信息、不传播 秘密信息。搜索引擎的传播特性越来越明显,尤其象百度这样的领先者。如果真如万网所言,则百度无疑涉嫌利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获取 秘密信息,并利用搜索引擎网站传播这些秘密信息。这不仅是民事侵权,还可能构成犯罪。搜索引擎对于所传播的信息应当有一定的义务:对于明显非法获取的信息 不传播(如个人隐私信息、标明为秘密的信息),对于已经传播的要立即删除、阻止传播。搜索引擎不能简单地将自己定义为“别人有什么我就搜索什么”,而是应 注意自己的传播者特性,对搜索的内容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兴对此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尽管国家在互联网上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但个人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电子邮件内容被公开不仅侵害邮件发送者、接收者的权益,对信息的相关利益者也会带来损害。

杨安进律师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普及、特别是商业应用的普及和深入,越来越多的隐私和秘密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互联网的保密性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球 性的问题,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关于互联网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无论技术和商业应用如何发展,用户的隐私和秘密信息必须得到妥善保护,否则不仅存在侵权 问题,还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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